本報訊(記者孔德婧)王女士在乘坐地鐵時不慎踩到嘔吐物上摔倒,送醫診斷為股骨頸骨折。王女士遂將地鐵運營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20萬餘元。近日,該案在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,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請求。
  現年51歲的王女士是退休職工。2013年3月2日上午,王女士乘坐地鐵時,一腳踩到列車車廂內的嘔吐物後摔倒,後被送往醫院治療。經鑒定部門鑒定,王女士左股骨頸骨折,被定為十級傷殘。
  王女士訴稱,被告地鐵運營公司僅交納了部分治療費用,還有其他費用未能賠償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輔助器材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5978.71元。
  該地鐵運營公司辯稱,在管理公共場所範圍內,公司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不應承擔責任。
  昌平法院審理後認為,地鐵運營公司稱在出發前已經對列車進行了保潔,而王女士是在首發站乘坐的列車,仍因踩在車廂內的嘔吐物上摔倒,表明地鐵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此外,王女士作為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,有一定的生活經驗,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未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,也有一定的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認定王女士自行承擔20%的民事責任,地鐵運營公司承擔80%的民事責任,判決地鐵公司賠償王女士100393.13元。  (原標題:乘地鐵踩嘔吐物摔傷訴運營公司獲賠十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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